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
根据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现将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部门工作职责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负责受理和处理全市和市域内各农场以及江汉油田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的咨询及信访、劳动合同及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就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档案等;承办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情况
(一)机构编制情况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财政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人员定编5人。
(二)人员情况
截止2015年10月,我院实有人数6人(其中在职6人),财政统发工资4人,以钱养事2人,经费渠道全额财政拨款。
(三)车辆情况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有公务用车辆1台,系2010年12月购置。
(四)办公用房情况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办公地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东二楼(租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面积100平方米,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太白;财务负责人:刘太白;部门预算编制人:郭栩。
三、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49.1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万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49.13万元,
1、人员经费支出22.69万元,
(1)基本工资支出6.7万元;
(2)津贴补贴支出10.54万元;
(3)社会保障费(医疗保险费)支出0.88万元;
(4)女工卫生费0.05万元;
(5)其它人员支出4万元;
(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住房公积金)支出0.52万元。
2、基本公用支出6.44万元,含当年预算5.44万元、上年结转1万元,其中:
(1)办公费1.4万元;
(2)水电费0.04万元;
(3)邮电费0.4万元;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交通费)1万元;
(5)差旅费1.6万元;
(6)会议费0.7万元;
(7)培训费0.5万元;
(8)招待费1万元;
(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20万元。
3、项目支出20万元,其中:办案经费15万元;劳动合同鉴证费5万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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