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716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5日 09:35:00 文  号:潜人社发[2020]4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9日 09:35:00 名  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9 09:35

市直各参保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初期,因经办系统相关模块未上线,我市暂时对有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工作经历且未缴费的退休人员一并办理了待遇申领手续,同时向单位发放告知书,告知其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间应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补缴则不计算为缴费年限。2019年12月我市启用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为了不影响其养老金新办法待遇计发,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一)>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8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式录(聘)用、安置或调动前的工作时间,属于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保缴费的,按规定补缴后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有合同制工人工作经历人员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48号)的规定:“合同制工人2014年9月30日前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允许补缴,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补缴比例为 5%,补缴资金缴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资金由应缴费的单位承担;单位已不存在的,如个人自愿补缴,资金由个人承担。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在计算退休待遇时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鄂人保1992〕100号)规定:“通知下发前未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手续的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予以补缴。”

    二、补缴办法

(一)企业工作经历人员

1、对于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含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领取待遇人员,下同),由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到人社局社保科核定补缴时间段,然后凭借人社局社保科出具的缴费《告知书》(附后)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补缴手续,待缴费手续完成后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对于已参加企业保险的人员,由单位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打印企业工作期间的参保缴费证明,并将费用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3、对于已参加企业保险转入老机保或在老机保缴费的人员,因系统暂时不能把养老保险费直接从老机保转入新机保,仍暂时搁置。

(二)合同制工人工作经历人员

1、对于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含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领取待遇人员,下同),由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到人社局社保科核定补缴时间段,然后凭借人社局社保科提供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合同制工人补缴情况确认表》(附后)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补缴手续。

2、对于已参保缴费人员,由单位核实已缴费人员名单,然后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打印参保缴费证明,提交给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并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三、工作要求

    1、为不影响有企业(合同工)经历人员养老金新办法待遇计发,各参保单位需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补缴工作顺利进行。人社局负责做好缴费时间段的核定、补缴及转移等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负责应缴未缴人员的摸底核查,配合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政策解释和维稳工作。

    2、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请务必于11月30日前完成上述人员补缴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待遇不受影响,逾期未完成的,由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上级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告知书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合同制工人补缴情况确认表

2020年11月5

(联系人:社保科刘袁江       联系电话:18007221942)

附件1:

告知书

             

你单位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中人”中,           同志   -    年  月有企业(合同工)工作经历,在企业(合同工)工作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1、如本人在企业(合同工)工作期间已参保缴费,请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期间的参保缴费证明,交单位提交给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

2、如本人在企业(合同工)工作期间未参保缴费,请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打印参保缴费证明,交单位提交给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

3、同一单位,有企业(合同工)经历“中人”与无企业(合同工)经历“中人”一并纳入经办运行。其企业(合同工)工作时间暂时计算为工作年限,不影响“中人”老办法待遇计发。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转移接续功能上线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企业工作时间如应补缴而未补缴的,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请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签章):                        

附件2: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合同制

工人补缴情况确认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补缴开始时间

补缴截止时间

联系电话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通过审核人事档案,补缴时间段符合政策要求。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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