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 为贯彻落实降费率方案,我市执行的文件主要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
(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
(5)《关于做好2019年社会保险年度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潜人社发〔2019〕28号)
二、降费率政策具体执行问题
2.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及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下调至16%。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执行问题
3. 调整缴费基数标准计算口径?
停止使用以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数,改为使用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参数标准。2019核定年度,我市执行第三档缴费基数,参数月标准为450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我市社保缴费基数的60%至300%选择适合的档次缴费。
4. 调整缴费基数标准执行时间?
根据《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要求,缴费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与核定年度保持一致,即以社保核定年度作为缴费基数的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2019年7月1日执行。
四、社会保险申报和核定
5. 2019年度社保申报缴费工资范围?
企业在职职工、农垦企业、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以职工个人上一社保年度应发的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以现行工资制度应发月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四舍五入保留到10元。
6. 2019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上限为13500元,我市用人单位应当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单位职工上一社保年度月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申报;月工资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申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由单位组织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与上年度持平,按3600元/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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