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9-10 16:15 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领域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在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在应出资金额的10%以下

2.尚未使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30%;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非法所得额不满5000元;2.没有非法所得的,非法经营额不满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1. 违法行为轻微

2. 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广告监管方面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

1. 初次违法

2. 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

3. 违法行为轻微

4. 危害后果较小

5. 主动停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三)质量监管方面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规范;2.标注模糊、不清晰;3.产品未销售,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质量监管方面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1. 产品未销售

2.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的;2.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且全部追回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的;2.主动追回全部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销售或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尚未进入市场的;2.主动追回全部已销售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三)质量监管方面

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出租、出让、出借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2.有证据证明产品未销售和流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2.主动追回全部已销售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2.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计量监管方面

15

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能够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3.初次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四)计量监管方面

16

符合《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2.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7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称的

已设立公平秤

超期使用10天以内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1. 初次违法

2. 涉案金额较小

3.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9

符合《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3.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认证认可监管方面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2.属初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2人以下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3、属初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六)市场规范监管方面

2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1. 违法行为轻微
   2.未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利益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1. 未竞得拍卖标的

2. 未造成其他竞买人等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七)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2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1. 违法行为轻微

2. 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查处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对应的适用情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除特殊说明只需符合任意一项条件的,其他均须满足全部适用条件才可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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