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领域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 1.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 2.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1.抽逃出资时间未满一个月 2.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4.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
3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1.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30日以内 2.债权人损失较小,能及时弥补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2.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50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 5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轻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5%以下,且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6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
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二)质量监管方面 | 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质量监管方面 | 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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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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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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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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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监管方面 | 1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 | 1.初次违法 2.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属于非否决项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三)计量监管方面 | 15 | 符合《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尚未产生危害后果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四)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 16 |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 1.没有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万以下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对应的适用情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除特殊说明只需符合任意一项条件的,其他均须满足全部适用条件才可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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