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免于行政强制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免于行政强制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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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或者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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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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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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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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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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