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市监函〔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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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
根据国家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米袋子”“菜篮子”重点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0〕7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办食检函〔2020〕8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品种及批次
此次抽检品种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食用农产品4大类15个细类。抽检批次为52批次(抽检任务明细表见附件)。
二、抽检对象
此次抽检以农贸市场、大型商超、连锁超市为重点抽检区域,以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存在问题的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详见附件)等为重点检验项目。
三、抽检时间
2020年3月2日-5日(共4天),如遇特殊情况,时间顺延。
四、组织实施
本次监督抽检由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负责协调与实施,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五、委托承检单位
由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确定第三方检验机构负责本次抽检工作。
六、抽检工作要求
(一)抽样应严格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二)检验机构应严格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为准对相关食品开展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检验机构对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在样品抽取后15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出具2份检验报告,不合格的出具3份检验报告。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规定,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携带执法记录仪,对门面(摊位)的采样、封样等全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并做好备份。
(四)注重工作时效。及时公布食品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应在第一时间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现场核查处置可延期进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切实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食品安全。
(五)注意安全防护。切实加强抽检过程的安全防护, 抽检和核查处置相关人员应切实做好个人防护、样品消毒措施、样品交接、车辆消毒、应急操作等,确保工作期间无人员感染。
(六)抽样应当购买样品,并保留购样发票等凭证,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检验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参与监督抽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明细表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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