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公开信息表(鄂潜知法裁字〔2024〕3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7421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发布机构: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11:15:00
                                            
                                              文  号:鄂潜知法裁字〔2024〕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11:15:00
                                        名  称:
                                            行政裁决公开信息表(鄂潜知法裁字〔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10-17 11:15
                  
                  
                    来源: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公开信息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鄂潜知法裁字〔2024〕3号 | 
| 案件名称 | 潜江市虾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潜江市蔡宗国水产养殖场间“虾苗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 违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潜江市蔡宗国水产养殖场 | 
| 违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统社会信用代码 | 91429005MACYM4F9X1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蔡宗国 | 
| 主要违法事实 | 1.请求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虾苗板”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23年1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230471773.3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2.涉案专利名称为“虾苗板”,被控侵权产品为“虾苗板”均用于虾苗养殖,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用于进行侵权比对。由于涉案外观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且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主视图,因此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形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 3.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虾苗板,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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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决的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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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 |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 
| 裁决日期 | 2024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