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暂行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听证暂行办法》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组建后,为统一和规范市场监管听证程序,实现一套程序办案,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听证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听证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听证范围、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听证准备及听证举行各环节的程序和要求、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的情形、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的制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了听证的范围。 主要包括四项,分别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二)明确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确定了听证程序。包括听证准备程序、举行听证的程序,听证准备程序包括确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时间地点、送达听证通知书以及公开听证的公告等内容。举行听证的程序包括: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四)规定了听证中止及终止的情形。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而终止听证后则不存在恢复。
(五)对听证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听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听证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基本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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