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文:
你因不服潜公(渔)强戒决字〔2024〕171号强制戒毒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2日作出潜政复决〔2024〕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罗文的行政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潜政复决〔2024〕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潜江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潜江市江汉路共建巷5号)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潜江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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