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特殊”的快递

发布日期:2024-06-05 11:57 来源:潜江市司法局



5月31日一大早,泰丰司法所孙所长收到一份快递,打开一看,原来是之前调处的一个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签好字后寄回来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当事人戴某在龚某经营的轮胎经销店换轮胎,由于戴某车辆较多、换轮胎较频繁,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龚某与戴某之间的服务采取记账的方式,龚某每提供一次车辆换胎服务,戴某便在账单中签字确认,年底一次结算。到年底了,龚某要求戴某支付账款3万余元,但戴某态度十分消极,电话不接,微信拒回,多次催款无果后,龚某于2024年4月19日将戴某起诉至潜江市人民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甄别案情后将此案委派至泰丰司法所进行人民调解。起初,当事人龚某对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有所怀疑,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调解员为其释疑解惑,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龚某听后,顿时放下了思想包袱,同意调解。但由于戴某在外地,无法面对面调解,司法所便采取视频调解的方式调处该矛盾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龚某又增加了一个诉求,要求戴某除了支付维修费用3万余元外,还需支付债权产生的法律服务费2800元。戴某听后,拒绝支付额外的法律服务费,双方对此意见分歧较大,此次调解未达成协议。

后经反复沟通引导,龚某同意再次调解。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多次采取一对一电话调解的方式向戴某和龚某释法析理,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戴某同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维修费和法律服务费,龚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权利。泰丰司法所工作人员迅速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龚某签字后,再由泰丰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戴某,戴某签好字后再将协议书寄回。至此,一场时间、地域跨度大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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