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司发〔2018〕9号
潜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8年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司法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在省厅统一部署下,决定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现将《潜江市司法局2018年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请及时报市局。
潜江市司法局
2018年4月19日
潜江市司法局2018年司法所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保障和促进法治潜江、平安潜江建设,根据省厅的研究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经局党组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动适应新时代要求,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司法所组织队伍、基础设施、业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方式,丰富法律服务内容,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让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真正落地生根,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司法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以“十三五”规划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推进市规范化司法所达标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各所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规范化建设,创新评比形式、丰富评比内容、提高评比效果,提升司法所规范化、正规化、信息化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
(二)开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活动。通过统筹调配、多方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联动处置,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搭建村(社区)、乡镇(街道)、市三级微信服务矩阵,形成“互联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模式。以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法律援助、保障机制建设为抓手,创新方式方法,促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均衡发展。
(三)开展向省红旗司法所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全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对标先进找差距,多举并措提质量,高点定位谋发展,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形成以省红旗司法所为引领,以规范化司法所为主阵地,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工作,建设覆盖我市城乡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格局。
(四)组织开展主题征文活动。开展岗位练兵,积极参加由《基层天地》组织开展“转观念抓作风促服务,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为主题的征文活动。
三、活动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8年4月)
市局根据省厅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并制定本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司法所要根据自身基础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
(二)实施阶段(2018年5-10月)
各司法所应统筹考虑工作进度,以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为主线,协调开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学习省红旗司法所先进典型、组织开展主题征文等活动。
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查和自评的基础上,按照《湖北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比办法》和《2018年湖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暨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比评分细则》的要求,司法所向市司法局提交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另行通知)。市局负责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实地审查,公示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向省厅提交书面报告及初审通过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的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最终将由省厅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考核、结果公示和授予称号。
已取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称号的,只需提交申报表,由市司法局进行考核,按照市级规范化司法所审核程序的要求同步开展。未提交申请材料和不再符合标准的,一律上报省厅并由省厅撤销其称号。
市局同步安排市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市级规范化司法所报省厅备案。
各司法所要针对在“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标准,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市局将成立专班,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标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予以通报,为下一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更上一层楼奠定基础。
(三)总结阶段(2018年11月)
各司法所对“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局。市局将向全市通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情况,并上报司法厅。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是今年全市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重点,各司法所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按照检查、整改、巩固、提高的原则,精心做好计划和实施工作。要切实强化责任,将“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各项要求明确完成的时间节点,制作推进计划表。
(二)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心下移,精简上层,充实基层,转变作风,为基层多办实事,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局,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既完成好省厅、市局布置的“规定动作”,又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灵活多样的“自选动作”,做到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统筹兼顾,全面开展。各司法所要将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与司法所日常工作、教育培训、党建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共同推进。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积极配合,自觉整改提高。要本着“以检促建,检建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认真开展省、市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促进全市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
(四)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在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过程中,要加强相互沟通和反馈,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要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对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弘扬正气,大力树立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2018年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暨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2018年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暨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比实行百分制,从组织机构、人员队伍、业务工作、所务管理、基础设施、组织建设等方面予以量化,总分95分(含)以上方能获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称号。
一、组织机构(共10分)
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所组织机构健全,符合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基本要求(5分),实行以市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5分)。
二、人员队伍(共15分)
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且至少有2名司法行政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5分),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及以上待遇(5分),司法所在编工作人员与县(市、区)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3分),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达到大专以上(2分)。
三、业务工作(共40分)
1.人民调解(15分)。组织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和村(居)调委会覆盖率100%(3分),调委会场所固定,标识标牌和规章制度悬挂规范(2分)。调解工作各项台账和资料归档清晰详细,调解卷宗制作规范(2分)。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活动(2分),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3分)。人民调解相关经费落实到位(3分)。
2.社区矫正安置帮教(12分)。司法所至少有1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符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及要求(2分)。按照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台账(2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2分)。近三年内,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中未发生刑事犯罪案件(2分)。按要求建立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1分),衔接、登记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完整(1分),帮教率达到95%以上(1分)。重新犯罪率未超过3%(重新犯罪率是五年内刑释人员当年重新犯罪人数与五年内刑释人员总数之比率)(1分)。
3.法律服务(7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指导各村居(社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5分),协助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分)。
4.法治宣传教育(6分)。普法工作机制健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项活动成效明显(2分),扎实开展乡镇(街道)依法治理,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分),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辖区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基本达到市(州)、县(市、区)提出的标准(2分)。
四、所务管理(共10分)
司法所工作全年有计划,每月有小结,每周有安排,半年、全年有总结(3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悬挂上墙,位置合理醒目(3分)。所内档案专柜存放,所务管理井然有序,办公环境整洁卫生(2分),工作人员定期值班,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理(2分)。
五、基础设施(共20分)
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城市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8分)。业务用房功能设施完善,布局科学,设置合理(5分),配备行政执法仪、录音笔、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和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3分)。信息化建设完备,全面推行网上办公,业务工作通过综合信息应用系统办理(4分)。
六、组织建设(共5分)
司法所党(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2分),活动开展正常,轨迹清晰(2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敢于担当,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服务效能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1分)。
七、加分项目(不超过10分)
1.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有突出成绩,受到过党委政府的表彰或总结出具有全国、全省推广价值的经验。近三年来集体或个人获得过全国表彰的加3分,获得过省部级表彰的加2分,获得过市(州)级表彰的加1分。
2.司法所集体或工作人员获得过立功的奖励。近三年来荣获集体或个人一等功的加3分,荣获过集体或个人二等功的加2分,荣获集体或个人三等功的加1分。
3.积极参加基层理论调研工作。近三年来,在省司法厅主办的报刊杂志(含《基层天地》)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2分,在省部级报刊杂志(含《人民调解》)发表文章每篇加0.4分,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6分。积极参加省厅各种征文活动,提交一篇以上征文的加0.2分,获奖的加0.4分。积极撰写人民调解案例,通过省厅审核并推荐12348中国法网案例库的加0.5分,入选案例库的加1分。(以上均不累计计算)
八、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所不能申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比:
1.未通过(或相当于)市(州)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的;
2.未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
3.未实现收编直管的;
4.业务用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未获得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确认权属的;
5.与基层法律服务所未实行“两所分离”,且司法所公务员参加有偿法律服务的;
6.未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履行职能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辖区内出现重大案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7.工作人员达不到3人且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人员达不到2人的;
8.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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