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方案》、《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92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30日 10:33:2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30日 10:33:2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方案》、《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30 10:33

 

 

 

潜司发2019[16]号

关于印发《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方案》、《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

现将《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方案》和《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潜江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30日

 

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切实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服务,更好地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作用,在认真总结前几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我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村(社区)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营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引导基层干都群众办事依

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积极参与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减少或避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全力配合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不断夯实社会治理的基层基础。

二、工作任务

(-)法治宣传

1.围绕基层需求和村(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讲座;

2.根据基层实际状况和服务需求按季度制作法治专栏;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讲法治故事、法治展览等活动,搞好村(社区)法治宣传工作;

3.以“12.4”宪法日活动为载体,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

彩的法治宣传活动。

(二)法律援助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社会低保户、残疾人、农民工、扶贫优抚对象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涉法涉诉信访

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要求,积极反映村(社区)居民的合理诉求。协助参与处置村(社区)群体性事件、涉法涉诉信访等维护稳定工作,推动村(社区)法治建设。

(四)矛盾纠纷调解

配合基层调委会和司法所,参与村(社区)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指导做好村(社区)居民的邻里纠纷、拆迁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矛盾的调解工作,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为构建和谐村(社区)服务。

(五)村务法律体检

应邀参加村(社区)换届选举,列席村民代表大会、重大决策、重要管理活动和会议,对实施的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咨询

采取定期进村,预约进村或以新媒体,新技术等方式为村(社区)群众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为村(社区)民主、自治管理提供参谋服务。

三、工作制度

(一)便民服务制度

统一制作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便民手册,标注法律顾问姓名、相片、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服务制度

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与村(社区)负责人进行一次电话联系;根据电话联系情况合理安排每月进村(社区)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进村(社区)不少于12次;每季度负责指导村(社区)办理一期法治宣传专栏;每半年在村(社区)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对村(社区)组织和群众进行法律培训。

(三)限时服务制度

对于村(社区)和群众的法律告询,一般应随问随答,疑难问题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解答。

(四)建档立卡制度

法律顾问应将所联系村(社区)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做到一村(社区)一档、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要一事一卷。工作日志将作为对法律顾问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报告制度

法律顾问在每季度期末20日前向当地司法所填写并报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表》,每半年要向当地司法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年终考核前向当地司法所、服务村(社区)递交书面工作报告。

(六)回访评议制度

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并由各司法所负责每季度以回访评试的形式,征求和听取一次顾问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以区、镇、办事处为单位形成综合评议意见。

四、运行机制

(-)总量均分,名额局定

全市431个村(社区)按遴选符合条件参与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数就近分配;参与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由市司法局审核后确定;上年度村(社区)考核一票否决的人员暂缓一年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二)双向选择,点名优先

新一轮签约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地方党委政府或村(社区)有意向法律顾问人选的,充分尊重其选择。

(三)团队运作,内部指派

统一以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为单位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在双向选择和点名优先前提下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四)定项付费,期满结算

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视服务事项类别,根据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拨付顾问工作补贴。年度法律顾问合同期满经考核后,按拨付程序一次性结算。

五、费用构成

总原则:在保证年度内基本费用的基础上,主要根据服务效果和群众满意度酌情据实补贴。

(一)进村相关费用总额600元

1.生活补助,每月规定进村一次,一年12次,每次30元,一年定额360元;城郊范围内及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本辖区村(社区)的无此项补助;

2.进村交通费,每月规定进村一次,一年12次,每次车燃费20元,一年定额240元;但城郊范围内及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本辖区村(社区)实行年定额120元。

(二)法治讲座400元

每季度在所属村(社区)开展一次法治讲座,每次100元,年定额400元。

(三)调处矛盾纠纷补贴

协助参与成功调处一般矛盾纠纷一件补贴200元;积极参与成功调解土地权益类纠纷、征地补偿类纠纷、经济债务和劳资类纠纷、村务管理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各类信访积案等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减少或避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每件按1000-3000元不等标准予以补贴。

六、经费拨付程序(不含重大疑难案件补贴)

(一)申报程序

1.在年度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由服务对象即村(社区)基层组织10日内据实向所在地司法所提出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拔付申请;

2.司法所收到拨付申请后,在15日内要求法律顾问所在执业机构提供法律顾问的工作清单(台帐、日志,案卷),并逐村核实;

3.司法所将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市局统一审核。

(二)考核方式

1.考评机构。市司法局成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评小组(下称考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评的日常工作。

2.考评对象。考评对象为全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

3.考评内容。包括结对签约情况、所务制度建设、顾问履职情况、基层评价、宣传报道,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等。

(三)考核程序

1.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考评,完成本所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并将考评表、工作总结以及考评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司法所。

2.司法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实地抽查座谈等对各律师事务所、基层律服务所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核实并提出工作清单和工作量的评价报告。

3.市司法局将各村(社区)工作清单和评价报告汇总后

提交市司法局党组会审定。

4.逐村核定法律顾问费用,按财务审批程序拨付法律顾问经费,并逐所兑现。

(四)一票否决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暂停顾问资格,并不予考核。

1.为村(社区)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及时或未提供法律服务,贻误工作,造成顾问村(社区)经济损失的;

2.向村(社区)吃拿卡要或接受赠送的礼品、土特产、纪念品的;

3.向村(社区)或者群众收取服务费或法律咨询费等违反公益性服务规定的行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偿法律服务除外);

4.支持、操纵有关人员违法违规上访或者参与集体上访的;

5.在协助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职,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恶化的;

6.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向执业机构和考核小组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法律顾问被村(社区)有效投诉的;

8.在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9.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民生行为的。

 

 

 

 

 

 

 

 

 

 

 

 

 

 

 

 

 

 

潜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实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聘请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村(社区)和基层群众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三个严禁”即,严禁误导、挑唆、怂恿群众、借故制造事端,导致矛盾纠

纷升级,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非正常上访;严禁因工作中发生推诿、敷衍、造假、欺骗,造成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被动、人民群众不满;严禁工作无记载、制度不落实、档案难查考。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是:在全市村(社区)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营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积极参与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减少或避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全力配合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不断夯实社会治理的基层基础。

第五条 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服务为民原则。坚持以民为本理念,国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

(二) 公益为主原则。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公德意识,增强政治和社会责任感,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主,提升服务质量。

(三) 正面导向原则。正面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途径,理智、合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积极协助基层组织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 预防为主原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以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为主,加强法治宣传,配合区、镇、办事处以及村(社区)搞好矛盾纠纷及隐患排查、预防工作。

(五) 联合共建原则。法律顾问要与村(社区)基层调解组织等相互沟通、互为依靠、有机融合,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六) 廉洁自律原则。材(社区)法律顾问要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在服务村(社区)报销任何票据,索要钱物。

(七) 保守秘密原则。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对接触和了解到的顾问单位的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子以保密。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和解聘

 

第六条 村(社区)聘用的法律顾问人员应为潜江市域内的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司法行政都门明令限

制准入的除外。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统一由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村(社区)在双向选择和点名优先前提下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落选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为其推荐或调剂。

第八条 法律服务人员应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同意并受其派遣方可接受村(社区)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合同期满,村(社区)应当续签聘任合同。如果村(社区)对法律顾问人员工作不满意的,可要求法律服务机构另行指派或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调剂推荐。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聘任年度内应完成以下六项工作任务:

(一)法治宣传。围绕基层需求和村(社区)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法治讲座、办法治宣传专栏、组织讲法制故事、以案释法,法治展览等活动,协助基层组织抓好村(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社会低保户、残疾人、农民工、扶贫优抚对象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争取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按照党委、政府

和基层组织要求,积极反映村(社区)群众的合理诉求,参与处置化解村(社区)群体性事件、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等维护村(社区)稳定。

(四)纠纷调解。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参与村(社区)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和信访积案的化解,协助做好村(社区)群众的邻里纠纷、拆迁纠纷、合同纠纷、婚烟家庭纠纷等矛盾的调解工作,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为构建和谐村(社区)服务。

(五)村务法律体检。应邀参加村(社区)换届选举,列席村民代表大会、以及重大决策、重要管理活动,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咨询。为村(社区)群众及时提供法律询,代写法律文书,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指引,为村(社区)自治管理提供参谋服务。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所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贵:

(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将任合同》。

(二)向村(社区)派遣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三)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计划。

(四)分月、季度、半年检查促法律服务人员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任务。

(五)向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传达、落实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六)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评查。

(七)健全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档案。

(八)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村(社区)在法律顾问工作中要履行《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还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二)加强与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明确专人抓好接洽衔接,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做好相关工作保障,为法律顾问顺利完成任务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三)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环境,如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等。

(四)如实客观评价法律顾问工作,认真做好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清单和工作量核实工作并提出是否属实的意见,及时向当地司法所申请拨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 司法所在村(社区)法律顾问指导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抓好所属村(社区)法律顾问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辖区内各村(社区)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三)督促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本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按季度进行检查考核评议。

(四)对本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补贴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受理对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的投诉。

(二)制定和修订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年度考核。

(三)汇总全市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审签考核意见,为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提供依据。

(四)收集上报工作信息,发现、培育、挖掘、推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典型。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应当制作成便民服务手册,内容包括: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号、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

第十六条 工作联系制度。村(社区)基层组织在平时工作中遇到涉法问题,应及时、主动与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系。需要村(社区)法律顾问到村(社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或代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提前通知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工作量化制度。法律顾问每月至少与村(社区

)联络人进行四次电话联系;法律顾问根据电话联系情况合理安排每月进村(社区)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进村(社区)不少于12次;法律顾问每季度负责指导村(社区)办理一期法治宣传专栏;法律顾问每半年在村(社区)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对村(社区)组织和群众进行法律培训;法律顾问每年度终了要如实填写顾问工作清单,并记明工作量。

第十八条 工作日志制度。法律顾问应将所联系村(社区)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做到一村(社区)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要一事一档。工作目志应由村(社区)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工作回访制度。法律顾问指导、协助村(社区)开展的重要工作,应当适时对工作落实或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结果登记在工作日志上。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告制度。法律顾问发现村(社区)反映的问题属于重大敏感性案(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结评议制度。村(社区)应当在顾问合同期满前二十日内,对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进行评议,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顾问合同期满前十日内,对本单位当年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评议。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制度。法律服务机构对每个村(社区)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真实反映法律顾问工作轨迹。

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年度计划、聘任法律顾问合同书、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办理具体案件相关材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总结及其他与顾问工作相关的材料。

工作档案应按一村一档,一年一档装订归档。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年度检查考核具体时间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对象为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内容:

(一)对法律服务机构的检查考核内容:

1、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情况;

2、法律顾问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3、执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情况;

4、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

(二)对法律顾问的检查考核内容:

1、日常服务看工作目志

2、进村服务看回执

3、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看档案;

4、法治宣传看内容、图片;

5、法治讲座看讲稿、图片;

6、维稳处突、矛盾化解看协议,报告;

7、村务体检看文书(法律建议书);

8、具体成效看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行为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在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取消顾问工作补贴,取消评先资格,并暂停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年。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经费预算拨付(含行政运行经费和顾问工作补贴)。市司法行政部门按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审批意见发放法律顾问工作补贴。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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