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潜政规〔2014〕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审核和监督及户外商业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汽(电)车车厢广告设置的管理;住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市容市貌的;
(三)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四)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使用的;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必须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经审查依法需经其他部门核准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A4大图2张、5寸小图2张(同一底版);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户外广告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养及安全检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由于户外广告设置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规划、工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收益使用专用票据,并纳入城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城市管理公共支出和城市公益广告的设置。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登记档案,掌握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情况,及时组织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的拍卖。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置的公共资源户外广告位,设置期满后,其设置权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经批准依法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设置期满后立即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于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二条 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和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提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局应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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