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88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监察局 潜江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01日 21:07:4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16日 21:07:44 名  称: 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6-09-16 21:07 来源:潜江市监察局 潜江市审计局

潜江市监察局  潜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

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潜江市监察局          潜江市审计局

201691


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

谋取私利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暂行办法》(鄂监察发〔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 相关规定,省纪委决定自2016年8月上旬开始,在全省组织一次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专项检查工作。为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办法》相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全面摸清各地各单位公款存放的基本情况,揭示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建章立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各地各单位公款存放管理。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市财政局、公安局、国资办、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扶贫办、潜江电视台、残联、广电局、发改委、总工会、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新局、移民局、工商局、宣传部、住建委、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潜江日报社、农业局、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委、红十字会、供销社、农管局、江汉职院、城投公司、竹根滩镇、渔洋镇、老新镇、熊口镇、王场镇、高石碑镇、积玉口镇、浩口镇、张金镇、龙湾镇、潜江经济开发区、周矶办事处、泰丰办事处、杨市办事处、园林办事处、广华办事处、高场办事处、熊口管理区、总口管理区、周矶管理区、白鹭湖管理区、后湖管理区、运粮湖管理区。

(二)检查范围

公款范围:各单位取得的各类管理资金,以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领导干部范围:县(处)级副职以上或相当于县(处)级副职(含)以上领导干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及单位乡科级副职以上或相当于乡科级副职(含)以上领导干部及基层站所负责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副职(含)以上负责人;上述范围内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其他人员。

时间范围: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重要事项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实行全面检查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从银行账户入手,全面检查各地各单位2014年以来公款存放的基本情况,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银行账户和资金异常变动情况

一是检查2014年以来各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是否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批;二是检查期末余额较大(县级账户100万以上、乡镇级账户50万以上)账户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关注账户资金在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频繁变动的情况,检查资金频繁变动的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三是检查2015年10月以后,市级预算单位及乡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性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符合招标条件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受托招标机构、参与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其账户开立和变更是否做到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等。

(二)重点行业的公款存放和资金出借情况

结合实际,重点检查资金量较大的市财政局、学校、医院以及大额资金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单位的资金存放和出借情况,关注其资金存放制度是否完善,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是否到位等;检查2014年以前出借资金未收回及2014年以后出借资金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公款的情况,重点关注出借给民营企业和个人的资金以及逾期未收回的资金,并从出借原因、出借依据、出借程序、资金用途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检查资金出借依据的合规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如资金出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是否有不经集体研究仅由领导个人签批借款;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导致资金收益受损的情况等(按规定不收取利息的财政借款除外)。必要时延伸至借款企业,检查有无领导干部利用借款转移套取资金,进行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公款理财情况

检查各单位公款理财的依据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法。各单位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银行贷款违规购买期货、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重大资金(基金)主管部门是否违规动用专项资金(基金)理财。

(四)公款私存情况

检查各单位借公款私存谋取私利的违规情况。有无巧立名目,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入储蓄存款,用于个人用途或获取额外收益等;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或将行政事业性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公款归单位,利息归个人的情况。 

通过检查,揭示领导干部不经集体决策等有关程序,或者不经招标方式存放公款,从中以权谋私等问题。

四、组织领导

本次检查工作由市纪委负责领导和协调,具体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地点:市审计局404,联系电话:0728-6290589,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工作,汇总相关数据,上报检查结果。

五、检查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汇总报告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至9月5日)

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按检查方案要求,如实自查并如实填报相关表格,经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要求报送。

各区、镇、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内自查自纠工作,并于9月5日前将汇总的整体情况(包括汇总表格、问题情况、原因分析、整改及建议)和各单位的自查表报送市专项检查办公室。

(二)抽查阶段(9月6日至10月10日)

市专项检查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市直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农场)自9月6日起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 

(三)汇总报告阶段(10月11日至25日)

根据自查自纠和抽查结果,市专项检查办公室形成报告及意见建议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此次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专项检查,是贯彻中央反腐倡廉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政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相互协助,密切配合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广,涉及单位多,各单位要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纪委全面领导协调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具体承办实施;人民银行潜江分行负责配合核查各单位银行账户完整性等相关情况;银监会协调本市银行配合专项检查工作等;各单位负责组织辖内各单位自查自纠及表格填报,汇总审核后撰写检查报告报送至市专项检查办公室。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此次专项检查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合理分工,对自查和参检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督促尽快熟悉相关业务,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检查结果能准确反映各单位公款存放的真实情况和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突出问题,为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提供有分量的决策建议。

(四)依法检查,严守纪律

检查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办法》等党纪政纪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范要求,依法检查,文明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检查纪律,经费各单位自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市专项检查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检查情况和自查数据。各单位应同时上报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及表格填报工作,如实反映汇总上报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一经查实,将一律视为失职或渎职行为,将按规定启动问责追责程序。

此方案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专项检查自查表(表1-5)

 

潜江市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专项检查办公室

                  2016年8月31

  

抄送:市委、市政府。

局内分送:局领导(2),存档(2)。

潜江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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