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贝非法采砂行政处分决定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34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10:08:11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10:08:11 名  称: 何小贝非法采砂行政处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22 10:08 来源: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何小贝: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429005

地址:   潜江市樟华国际  

2019年7月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经群众举报,依法在渔洋镇东荆河荆左渔洋新台村段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何小贝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开采方式非法采砂,该行为属于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7月3日15:12分,检查笔录1份;                 

2、  7月3日16:00分,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                 

3、  10月24日9:38分,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4、  10月28日,公安局渔洋水陆派出所移交当事人何小贝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公(渔)行罚决定[2019]4829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本局又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何小贝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渔洋镇东荆河荆左新台村段,采用机械开采方式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元整;            

2、  责令恢复采砂现场原貌的行政命令。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2019年12月5日之前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51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从2019年12月6日起,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向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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