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何小贝: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429005
地址: 潜江市樟华国际
2019年7月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经群众举报,依法在渔洋镇东荆河荆左渔洋新台村段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何小贝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开采方式非法采砂,该行为属于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7月3日15:12分,检查笔录1份;
2、 7月3日16:00分,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
3、 10月24日9:38分,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4、 10月28日,公安局渔洋水陆派出所移交当事人何小贝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公(渔)行罚决定[2019]4829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本局又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何小贝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渔洋镇东荆河荆左新台村段,采用机械开采方式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元整;
2、 责令恢复采砂现场原貌的行政命令。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2019年12月5日之前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51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从2019年12月6日起,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向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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