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12356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12:2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12:25: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夏**)

发布日期:2020-06-10 12:25 来源: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夏双龙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沙洋县马良镇沿江村四组   

  2020    4   30 日晚,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高石碑派出所,依法在高石碑兴隆库区(汉右禁采区)兴隆大坝上游1500m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  当事人夏双龙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高石碑兴隆库区(汉右禁采区)兴隆大坝上游约1500m处停泊一艘采砂船,该行为属于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分类列出证据以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

12020430日晚,高石碑派出所移交笔录材料1份;

22020430日晚,现场图片2张;

3202051日,勘验笔录1份;

42020521日,询问笔录2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 5  27 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本局又于 2020  6

 1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夏双龙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高石碑兴隆库区(汉右禁采区)兴隆大坝上游1500m处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51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向潜江市 水利和湖泊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6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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