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双龙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沙洋县马良镇沿江村四组
2020 年 4 月 30 日晚,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高石碑派出所,依法在 高石碑兴隆库区(汉右禁采区)兴隆大坝上游约1500m处 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 当事人夏双龙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高石碑兴隆库区(汉右禁采区)兴隆大坝上游约1500m处停泊一艘采砂船,该行为属于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分类列出证据以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
1、2020年4月30日晚,高石碑派出所移交笔录材料1份;
2、2020年4月30日晚,现场图片2张;
3、2020年5月1日,勘验笔录1份;
4、2020年5月21日,询问笔录2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本局又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夏双龙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高石碑兴隆库区(汉右禁采区)兴隆大坝上游约1500m处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 ;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51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人民政府或向 潜江市 水利和湖泊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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