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新星湖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江汉油田王场轻烃站等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项目代码:2203-429005-04-01-146168)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江汉油田王场轻烃站等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江汉油田。该项目所在区域属南方红壤区,项目区域土壤流失以微度侵蚀为主,水土流失容许值为500t/(km².a)。
该项目装机总容量为6.8958MWp,利用江汉油田江汉采油厂、采油3队、习二集油站、采油八队、王场联合站、八达养鸡场、王场轻烃站等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及相关配套电力设施、设备。工程占地7.68hm2,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总挖方1.02万m³,总填方1.02万m³,无借方和弃方。项目总投资2614.04万元,土建投资214.30万元。工程已于2022年4月开工,于2022年9月完工,工期6个月。
二、总体意见
1.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2.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的目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5%,设计水平年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22%。
3.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4.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5.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68hm²。
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7.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8.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估算编制依据及取费标准。水土保持工程概算总投资103.3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7.48万元,植物措施0.87万元,临时措施费12.6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52万元。
9.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 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法〔2020〕
62 号),该项目应向潜江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52万元。
10.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三、有关要求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定期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接受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保科和潜江市水政监察支队的监督管理。
2.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4.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的监理、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理和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建设期间,在你公司官网上公开监测季报、监测成果。
5.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在弃渣前征得我局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我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6. 该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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