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审批<S322拖市至总口段改建工程跨城南河洪水影响评价>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项目代码:2104-429005-04-01-7434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水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后,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城南河桩号21+500处采用桥梁型式横跨河道。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方案。拟建的跨越城南河的城南河中桥位于渔洋镇拖船埠村(城南河桩号21+500处),采用拼宽利用老桥,右幅(老桥北侧)新建桥梁,改建后桥宽24.0m。新建右幅桥桥跨布置同老桥一致(5×16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矮T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柱式桥墩、桩柱式桥台,T梁梁底高程为29.3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中心桥墩联系梁顶部高程为23.964m。
三、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
四、该工程占用的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你单位应注意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五、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市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流域水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接受市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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