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国营运粮湖农场水电服务公司延续取水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9150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16:31:11 文  号:潜水利复〔2024〕1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16:31:11 名  称: 关于湖北省国营运粮湖农场水电服务公司延续取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4-30 16:31 来源: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湖北省国营运粮湖农场水电服务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延续取水许可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和《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387号令)等有关规定研究,我局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光明路58号湖北省国营运粮湖农场水电服务公司内取用地下水延续取水申请。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共两口水井,位于东经112°31′39″,北纬30°17′12″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年取水量为36万立方米。

二、你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我局批准。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或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保证计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四、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取水台账。

五、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后进行排放。

六、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手续。如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七、市水政监察支队对你单位取水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仍为D429005G2021-0031,有效期限为2024419日至2029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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