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安排,市水利和湖泊局草拟了《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征收方案》,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5日,依据有关规定,将《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在区镇街道的村组公示公开和在政府门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7类33条,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收取水费面积按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部分区域是独立水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
采纳情况:此建议在《方案》送审稿中予以采纳。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范围调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业用水。不在受益范围内的耕地将不收取农业灌溉水费。
二、建议要考虑每年分类耕地面积变化调整因素,调整水费任务。
采纳情况:此建议在《方案》送审稿中予以采纳,在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计收办法中明确计收按不同作物面积和对应灌溉水费收取标准进行核算确定缴费额度,且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按年收取。
三、建议不按照农田种类进行分类定价,按亩平同一标准收取水利工程水费。
采纳情况:此建议在《方案》送审稿中未予采纳,因为《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60号)明确要求分类定价,要体现多用水多出钱。
四、建议多年未收农业水费了,希望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
采纳情况:此建议在《方案》送审稿中予以采纳,市发委根据此建议,调研周边市县收费标准后,按达到维持运维成本的要求,重新核算了价格,并出具了核算说明,建议采用第三套价格方案即粮食作物6元/亩(水田),经济作物2元/亩(旱地),虾稻及水产养殖业10元/亩;末级渠系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标准:0.015元/m³为中准价协商。
五、建议充分考虑区镇街道收费和水利工程运维开支,在水费使用方面倾斜基层,是否用于本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
采纳情况:此建议在《方案》送审稿中予以采纳,在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使用管理中明确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六、建议农业灌溉水费收取,能否从粮食补贴中直接抵扣。
采纳情况:此建议在《方案》送审稿中未予采纳,《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中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接受益范围统一向用水单位收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分级核算,严禁多头、多级收取,严禁搭车收费。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代征代收农业灌溉水费,农业灌溉水费不得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七、建议不应收取农业水费增加了人民群众负担。
采纳情况:此建议在《方案》送审稿中未予采纳,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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