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水利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激发市场活力,局制定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现将清单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种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500平方米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
2 | 在江河、湖泊、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的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障碍物在10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障碍物在100立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以上5%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障碍物在500立方米以上,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或者在防汛期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
3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造成较小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
4 | 建设单位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除的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相关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5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日取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
6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造成较小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影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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