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共29条,通篇体现了“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的特点,主要精神概括起来,有以下“八个强化”:
(一)强化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责任,要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政府主导、水利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二是明确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三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四是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等。
(二)强化了规划的引领作用。一是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确定水土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布局以及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主要指标,经本级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性规划时,编制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行充分论证。三是编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规划应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强化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实施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实行全社会共同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补偿、造成水土流失者治理恢复的原则,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强化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
(四)强化了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措施。《实施办法》对25度以上陡坡种植农作物作了详细的规范,确立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了不同区域水土保持技术路线,特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安排专项治理资金,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长期规划。
(五)强化了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办法》一是明确在6种情形下,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而且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五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二是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要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是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构建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保障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水土保持监测公告。三是各级水保监测机构要加强动态监测,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七)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强化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实施办法》在《水土保持法》基础上增加了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内容,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直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增强了可操作性。比如,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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