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江河湖库流域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2.配合开展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协调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各地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按职责监督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并依法调查处理。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
14.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5.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6.按照《湖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潜江市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推进塑料污染治理。
17.按职责落实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有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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