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正凡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5MA4CRN1HOX(1-1),经营场所:潜江市张金镇荆石路。经营者:王华平,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居民身份号码:42***198*********。
你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日和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部的商品混凝土加工制造项目于2018年6月开工建设,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部经营者王华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投资明细证明等为证。
你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2日以《潜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18〕57号)告知你部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18〕57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责令停止建设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部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部立即停止建设。
2、对你部处以人民币一万二千二百四十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部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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