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19〕49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熊学辉:男,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429***********0937,经营场所:潜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章华北路34号(湖北省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日,我局对你经营的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排入车间内水沟,与夏文荣经营的塑料加工厂所排废水混合后通过水泵和软管将其排放至车间外水沟。经对上述水沟所排废水进行取样并检测:车间内水沟窨井处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62mg/L(标准限值为60mg/L)超标6.7倍,总磷排放浓度为14.77mg/L(标准限值为0.5mg/L)超标28.54倍,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48 mg/L(标准限值为70mg/L)超标2.54倍;车间外水沟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945mg/L(标准限值为60mg/L)超标14.75倍,总磷排放浓度为25.82mg/L(标准限值为0.5mg/L)超标50.64倍,悬浮物排放浓度为474 mg/L(标准限值为70mg/L)超标5.77倍。你存在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的塑料加工厂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对你本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潜环监〔2019〕122号)及送达回执,身份证明,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19〕56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于2019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出申诉,请求从轻处罚,申诉内容如下:一、你家庭困难,无固定收入;二、你经营的塑料加工厂接到停业整顿通知后于次日清除所有设备;三、你因身体原因,经营的塑料加工厂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四、由于清场期间,你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看护,导致延误清厂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19〕56号)、《送达回执》及你本人提交的申诉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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