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23〕14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鸿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BW6ACL4R
住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区奥体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宝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潜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查看你单位车辆检测相关数据,发现你单位2023年4月3日12时56分对车辆鄂N8FN27进行检测时,将该车辆原检测方法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分别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华宝、环检操作员刘飞扬和环检登录员潘应兰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机动车牌申请表、收费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4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四十二的罚款幅度裁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四百元,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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