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潜江供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二次信息公示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652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28日 14:51:51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8日 14:51:51 名  称: ​《“长飞潜江供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二次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18-04-28 14:51

《“长飞潜江供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二次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长飞气体潜江有限公司”公司委托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长飞潜江供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进行第二次公示,向公众提供项目概况、环境影响、环保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长飞潜江供气项目

2)建设单位:长飞气体潜江有限公司

3)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93A1G3G

4)建设地点: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特1

5)项目投资:本项目环保投资395.35万元,占总投资18808万元的2.1%

6)建设工期:开工时间20185月,投产时间201912月。总工期19个月,其中建设期12个月

7)产品方案:氧气4800万方/年、氮气2000万方/年,液氮6万吨/年,液氧2000/年,氢气5600万方/年。

8)建设内容:6000m³/h空分生产线1条;2500m³/h备用液氮气化系统1套;6500m³/h备用液氧气化系统1套。3500m³/h天然气制氢生产线2条;2400m³/h液氢气化后备系统1套。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6修正)》中鼓励、限制或禁止类,属于允许类项目。

2)长飞集团光纤系列产品是江汉盐化工业园规划的主导产业硅化工龙头企业,本企业是长飞集团光纤棒企业配套原料气供应项目,是盐化工业园产业链中重要组成,符合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对王场组团的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江汉盐化工业园总体规划》的产业发展定位。

3)本项目距离汉江1.76公里(至江堤),根据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第10号文规定,临江超过1公里的项目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在园区内,按程序批复后准予实施,本项目位于盐化工业园内,属于新建项目,可按程序批复后实施。

4)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三线一单要求相符,选址与平面布置较为合理。

2、环境现状调查结论

1)大气环境:本项目各监测点污染物占标率均<100%,区域SO2NO2PM10TSP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区标准要求。

2)地表水环境:兴隆河园区段监测点水质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东干渠监测点水质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长白渠两个监测点除BOD5外,其余水质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标准要求,BOD5水质参数标准指数范围为1.125~1.2,区域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周边居民区生活污水散排,是造成长白渠BOD超标的主要原因。

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评价范围内8个检测点位的地下水指标检测结果标准指数均小于1,评价区地下水质可以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水质要求。

4)声环境:根据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厂界现状监测结果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敏感点声环境现状满足2类区标准限值的要求。

5)土壤环境:根据《江汉盐化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413日对江汉盐化工业园土壤的现状监测数据及本次补充监测数据,评价范围内土壤各监测指标均可以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要求。

3、采取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

1)废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后,经沉淀处理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总排口执行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2)废气处理设施

转化炉燃烧尾气通过230m高(单个转化炉配套1个排气筒),内径1m的烟囱达标排放,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标准。

3)噪声控制措施

①项目污氮放空管应增加消声器;

②压缩机位于隔声厂房内,厂房采用隔声降噪墙控制噪声。

③优先使用潜水泵,地上水泵用隔声罩(或水泵房)+基础减震垫控制噪声源

④厂界设置2.5m高实心围墙,围墙内侧种植宽度不小于5m的乔木绿化带,主要生产装置布局在远离居民点的一侧。

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

①循环水池防渗: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重点防渗要求实施;

②生产区防渗: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一般防渗要求实施;

③危废间防渗: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12013修改单)相关要求开展防渗工作。

5)固废污染防治

①一般工业固废:包括滤筒反吹粉尘、废空气滤筒、废吸附剂、废填料、一般实验废物,交由环卫定期清运。

②危险废物:包括废加氢催化剂、废转化催化剂、废变换催化剂、废ZnO脱硫剂,上述危险废物由生产厂家回收再生。另有废矿物油,实验室危险废物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运和处置

③生活垃圾与含油抹布: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豁免清单中的废物,可在生产区设置废物桶收集后与生活垃圾混合委托园区环卫清运。化粪池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理。

4、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结论

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论:正常工况下排气筒各类污染物排放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均小于10%,正常工况下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正常运行时不存在有害物质的无组织排放面源,不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事故工况下CO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为16320%,污染极为严重。

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正常工况下废水只含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年排放量5452.05m³/a,日均排水量15.58m³/d,各排水工况下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都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可满足园区污水接管水质标准。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废水处理能力2000m³/d,本项目废水仅占其处理能力的0.78%,从污水厂处理规模上分析具有接管可行性。工业园污水厂预计20186月污水管网及污水厂可建成运行。本项目预计投产日期20196月,污水处理厂可先于本项目建成,从时间衔接角度分析,本项目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厂可行。

3)固体废物影响分析:本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均得到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厂内暂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项目产生各类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过程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会对评价区环境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4)噪声影响预测结论:噪声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建成后昼夜厂界噪声贡献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项目噪声可达标排放。

5)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论:本项目正常运行时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当防渗失败时可能对区域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经预测污水处理设施或管网发生泄露时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5、总量控制

1)本项目废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拟对厂区总排口设置废水管理考核指标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633t/a,氨氮0.011t/a

2)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1.03 t/a,氮氧化物24.65 t/a

3)总量指标的来源: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52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按照新增排放量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原则,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区域替代方案,明确新增总量来源。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和利用政策。

通过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价,项目在建设与使用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问题。建设单位严格贯彻报批后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和按照清洁生产的原则,结合节能减排精神和建设两型社会要求,全面落实项目各类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及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则可以有效控制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不会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产生明显影响。

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拟建项目可以在拟定位置实施。

四、公众查阅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方式

1.查阅方式和期限

本次公示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本次征求范围内。公众可以通过信件、E-mail、电话、传真等形式查阅报告书简本并反馈意见。

公示征求意见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来信来电时请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 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长飞气体潜江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区

    编:433100

人:叶总

联系电话:02767887765

2)环评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湖路32号(宜昌分公司)

人:胡工

联系电话:07176445349

电子信箱:fanglingyun@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范围: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2.主要事项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在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初稿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再次进行公告。

4)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后,查阅报告书简本,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提供方便或解答。

5)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以发放媒体公示、公众意见调查表、专家咨询和部门走访等形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有效时间:自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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