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三季度潜江市环境质量公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6922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16:1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16:15:00 名  称: 2021年第三季度潜江市环境质量公报

发布日期:2021-11-26 16:1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目录

●环境质量状况

空气环境

降水状况

水环境

功能区噪声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污染防治

环境信访

环境监测

●大事记

●附件

环境质量状况

空气环境

潜江市建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两个(潜阳中路站和章华南路站)。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空气质量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2021年7至9月,共进行有效监测92天,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百分率为95.7%,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2天、臭氧(O3)52天。

全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一览表

月份

有效监测天数

空气质量达到不同级别天数(天)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重度污染

严重污染

七 月

31

17

14





八 月

31

17

14





九 月

30

4

22

4




降水状况

2021年7至9月,共采集有效降水样品12份,酸雨检出率为零,降水环境指标正常。

水环境

一、主要河流

2021年第三季度,潜江市10条主要河流的14个断面(总干渠同心队断面因水深不足无法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全市主要河流总体水质状况为优,监测的13个断面中水质符合Ⅰ-Ⅲ类的占91.7%,水域功能达标率为91.7%。与上季度相比,田关河、西荆河、百里长渠水质有所下降,其它河流水质状况无明显变化;与去年同期相比,城南河、汉南河水质明显好转,兴隆河水质有所好转,田关河水质有所下降,其他河流水质状况无明显变化。

全市主要河流水质类别

水体名称

测点名称

规划类别

水质监测类别

超标项目

本季度

上季度

去年同期

汉江

泽口

/

汉江

高石碑

/

汉江

黑流渡

/

/

东荆河

潜江大桥

/

东荆河

谢湾闸

/

田关河

后湖桥

/

西荆河

浩口水文站

/

总干渠

丫角桥

/

总干渠

同心队

/

劣Ⅴ

/

兴隆河

蚌湖闸

/

东干渠

高场闸

/

城南河

园林青

广场

/

百里长渠

沙岭桥

/

汉南河

三江桥

/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2021年第三季度,市环境监测站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汉江泽口和汉江红旗等二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了监测,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评价,水源地水质均达标。

功能区噪声

2021年第三季度,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评价,潜江市城市功能区昼夜声环境状况为:曹禺公园点位昼夜声环境均不达标,泰丰办事处、开发区财政局点位昼间声环境达标,夜间声环境不达标,其它点位均达标。

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表

 单位:dB(A)

监测点位

昼间

夜间

监测结果

标准限值

监测结果

标准限值

1类功能区

曹禺公园

55.2

55

45.2

45

2类功能区

潜江宾馆

45.7

60

36.0

50

泰丰办事处

53.9

54.0

华盛小区

51.2

44.1

竹苑小区

47.3

39.3

3类功能区

鑫乐酒店

51.3

65

50.6

55

4类功能区

开发区财政局

61.3

70

57.0

55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2021年第三季度,我市纳入国家考核的6个地表水断面考核达标率为100%,纳入省考核的9个地表水断面考核达标率为89%,国控、省控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为0。省跨市界水质考核断面调整为4个,新增东荆河姚嘴王岭村断面,跨界断面考核综合达标率为100%。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汉江泽口、汉江红旗等2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保持在100%。主要工作开展如下: 一是推进河长制落实,总干渠市级河长市委书记向斌开展了第三季度巡河活动,并对巡河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交办。二是持续做好东荆河、四湖总干渠、通顺河潜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定期巡查,实时微信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分析预测水质变化趋势,确保国控省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三是强化暴雨及汛期企业环境监管,持续加大对重点流域沿线企业监管力度和频次。四是积争取上级支持,针对通顺河潜江段因降雨及汉江秋汛的影响,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支持协调省水利厅督促开启泽口闸及仙桃市毛嘴闸、深江闸开闸,恢复河流生态流量,确保汛期水质改善。五是进一步强化市内跨区镇处水质考核,根据本市实际调整完善市内跨区镇处水质考核断面,实现水考核全覆盖。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一是开展正豪华盛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现场检查,现场三号机组改造正进行土建施工及脱硫塔焊接。二是开展化工园区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源现场调查,重点对生产装置、储罐、管道、治理设施等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立行立改。三是开展了柴油车使用大户入户检查,共检测柴油车126辆,超标12辆,督促超标车辆完成维修治理。四是开展了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的更新;五是开展了重点区域VOCs走航监测,助力精准治污。六是组织开展了城区27家餐饮油烟监督性监测,将检测结果函告市城管局。七是开展全国低碳日宣传活动,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动态更新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加强对疑似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开展全市石化化工及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督促各地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开展水质监测。

环境信访

2021年第三季度共接到环境信访投诉186件,其中网上投诉20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投诉(含12345市长热线)166件,办结率100%。

环境监测

完成第三季度各项环境质量监测及污染源监测工作,共获得各类手工监测数据1960个。

大事记

7月

1日  市局设置两个会场组织全局党员干部集中收听收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

5日-6日  省生态环境厅在潜江市举办2021全省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方式业务培训班,各市、州、直管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培训。

7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全市环境统计工作培训会议,市直部分重点企业统计员参加。

市生态环境局马晓梅、关西贤、李建平、胡孝龙、黄勇、黄祥松、曹亚同志荣获生态环境部颁发的从事生态环境工作三十年纪念章。

15日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秀波等参加。

26日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到潜江现场调研检查生态环境部反馈土壤问题线索情况。

30日  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赴武汉参加省地质局十四五服务方式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座谈会。

8月

4日  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通报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生态环境局被表扬为表现突出的单位(鄂十战役指函〔2021〕2号)。

5日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专题学习;市局组织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和第4次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有关事项。

21日  市局组织召开配合中央第二批第四轮环保督察工作安排会。

25日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召开市生态环委会暨重点生态环保项目推进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盛文军出席并讲话,副市长刘冰主持会议。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

28日  市政府组织召开配合中央第二批第四轮环保督察工作专题会。市领导刘冰、王冰出席。

31日  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湖北省工作动员会,市领导向斌、盛文军等在潜江分会场参加会议。会后,市委书记向斌主持召开全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9月

1日  市委书记向斌深入方正装卸码头、泽口闸、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等现场,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副市长刘冰对汉南河、县河、泽口饮用水源地、泽口码头、红旗码头、红旗饮用水源地、周矶管理区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开展现场督办。

副市长从进军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开展现场调研和督办。

2日  副市长刘冰到市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调度指导工作,就进一步做好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各项工作提出要求。

5日  市委副书记金茂清到市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调度指导工作,就切实做好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各项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要求。

6日  市委副书记、市长盛文军巡查城南河,现场督办城南河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7日  副市长刘冰到浩口镇南湾猪场、龙湾镇潜江金圣铭商贸有限公司、郑家湖、冯家湖、杨市街道五支渠等地现场督办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事项办理和其他群众反映事项。

9日  市委书记向斌到市生态环境局调研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看望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及各专项保障组人员,并巡查总干渠,督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市领导陈庆忠、刘冰、孙刚陪同。

同日,市委副书记金茂清巡查县河水环境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交办。

10日  市委、市政府召开潜江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次工作会,市委副书记金茂清出席会议并对配合督察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副市长刘冰主持会议。

13日  副市长刘冰到泰丰街道办事处县河、周矶管理区红旗社区多金队蚯蚓养殖场、运粮湖管理区跃进砖厂现场督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工作。

14日  市委副书记、市长盛文军到城区三支渠和莫解渠调研督办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15日  副市长刘冰就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办理事项约谈浩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市长王绪军到红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龙湾渔场冯家湖、运粮河等处专题调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有关工作。

17日  市领导孙刚现场调研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情况,督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炉渣规范处置事宜。

18日  市委书记向斌现场调研潜江港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项目。

市领导刘冰、孙刚组织召开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工作会,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进行研究,并对配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相关工作进行安排。

18-20日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潜江市开展现场督察。督察组通过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潜江港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浩口镇南湾猪场、湖北潜江返湾湖国家湿地公园、龙湾镇郑家湖、冯家湖、杨市五支渠等6处现场开展督察工作。

28日  市领导刘冰、孙刚现场督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

附   录

(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及项目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主要评价指标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六项。

(二)城市降水质量评价依据

用降水pH值小于5.6作为酸雨判据。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1、水质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水体水质监测结果的评价,均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相应的类别标准进行评价。

地表水水质现状的定性评价和水质功能区达标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计算各河流断面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

2、河流水质评价 

(1)断面水质评价 

 评价断面水质时,其水质类别与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

表1。 

表1  断面水质评价

水质类别

水质状况

Ⅰ~Ⅱ类水质

Ⅲ类水质

良好

Ⅳ类水质

轻度污染

Ⅴ类水质

中度污染

劣Ⅴ类水质

重度污染

(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     

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5 时,计算河流、流域(水系)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2(1)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并按表1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      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5时,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计算出各水质类别断面数占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以表2所示的方法对其评价。如果所有断面水质均为Ⅲ类,整体水质为“良好”。

表2   河流水质评价

水质类别

水质状况

Ⅰ~Ⅲ类水质比例≥90%

75%≤Ⅰ~Ⅲ类水质比例<90%

良好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20%

轻度污染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Ⅴ类比例<40%

中度污染

Ⅰ~Ⅲ类水质比例≤60% ,且劣Ⅴ类比例≥40%

重度污染

 3、不同时段地表水环境变化的判断    

对断面(点位)、河流、流域(水系)的水质变化趋势分析,以断面(点位)的水质类别或河流、流域(水系)水质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表1 或表2 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价。

按水质状况等级变化评价    

 a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b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有所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   

c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明显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恶化)。  

按组合类别比例法评价    

设△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Ⅰ~Ⅲ类水质百分点之差:△G=G2-G1,△D 为后时段与前时段劣Ⅴ类水质百分点之差:△D=D2-D1;   

 a当△G-△D >0 时,水质变好;当△G-△D<0时,水质变差;    

b当│△G-△D│≤10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c当10<│△G-△D│≤20时,则评价有所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   

d当│△G-△D│>20时,则评价为明显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恶化)。  

(四)城市饮用水评价标准与方法

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采用单因子评价,即,所测项目中有一项超过标准标准限值则该点水质即为不达标(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不参与评价)。

(五)城市功能区噪声评价标准

昼、夜间等效声级,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进行独立评价。

表2  各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单位:dB(A) 

功能区类别

0类

1类

2类

3类

4类

4a类

4b类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50

55

60

65

70

70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

40

45

50

55

55

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规定,现发布二0二0年第三季度«潜江市环境质量公报»。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平

2021年11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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