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办〔2023〕2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全省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违法行为,结合全省不担当不作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现将《全省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全省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环评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全省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违法行为和违法问题,扎实开展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和“未备先投”、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无证排污”和“未登记排污”,第三方环评领域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推动建设单位、排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主体责任落实,营造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自觉守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固定污染源“无证排污”、第三方环评领域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各地要主动对接发改、经信、交通、水利、住建、农业、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协调共享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和政务信息平台,以2019年以来取得核准备案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建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运营情况环评管理台账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台账,实施清单式动态管理。各地要系统梳理注册地在本辖区以及2021年以来外省在本地从事环评文件编制业务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特别是针对省厅转办的高产、网红环评单位及人员、信访投诉线索等,建立第三方环评服务机构管理台账。
各地要对照建立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管理台账,逐一核实是否依法取得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对没有环评手续的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核实是否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进行环境影响备案登记,对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豁免环评管理。对没有排污许可手续的项目,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核实是否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填报登记,对未列入名录的固定污染源实施豁免排污许可管理。各地要对照建立的第三方环评服务机构管理台账,对“十四五”以来审批的环评文件进行全面复核排查,核实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通过对“十四五”以来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落实情况各类排查、抽查和检查中查实问题的梳理,倒查环评、验收领域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未备先投”、固定污染源“无证排污”和“未登记排污”、所辖区的第三方环评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摸清底数,形成“未批先建” 和“未备先投”、“无证排污”和“未登记排污”以及第三方环评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处置意见清单和排查报告。各地应于2023年8月底完成问题排查,9月15日前将清单和排查报告报送省厅。
省厅根据各地自查问题,依托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等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比对分析,结合国家和省级监管执法、环保督察、审计等发现问题线索,综合梳理形成各市(州)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违法问题清单后,再移交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二)全面检查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落实情况。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以所辖区内2019年以来审批的项目为重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含重金属)区域削减替代方案、地方政府承诺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完成情况及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建立的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完成时限,整改方案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厅。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分类落实推进整改措施。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迅速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需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限要求,持续跟进整改。对在自查、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将环境违法信息上传信用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未批先建”、“未备先投”和“无证排污”、“未登记排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后,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和排污许可核发、登记要求的,加强督导帮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能批复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应及时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流程,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查明尽职履责情况,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快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长效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完善本系统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全过程监管执法长效工作机制。要统筹组织本系统内执法、环境要素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开展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未备先投”、固定污染源“无证排污”和“未登记排污”、所辖区的第三方环评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及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落实情况的监管执法工作,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确保建设项目环评“应批尽批、应备尽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应发尽发、应登尽登”,环评文件质量有效提升。对其中暴露的普遍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建立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长效机制,有效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执法能力与水平,防范违法行为和违法问题反复发生。生态环境系统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力量,组建工作专班,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保障车辆、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厅根据对各地专项整治的定期调度结果,定期通报全省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情况,编发典型案例,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五)开展监督帮扶、持续跟踪问效。省级将组织监督帮扶组,2023年8月起,采取“四不两直”或组织交叉检查方式,对各市(州)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帮扶,对问题排查不深入、整改走过场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多次督导帮扶仍然整改不力甚至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对典型案例形成线索移交督察、纪检部门。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报告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厅。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省厅环评处会同省执法局、法规、水、大气、土、固体、监测、应急、省评估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组成省级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调度,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作,分层次组织落实好本工作方案。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做到有方案、有专班、有清单、有责任、有督办、有结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结果应用,推动问题整改。
建立健全问题清单管理、分类交办整改、整改落实督办等工作机制。省级帮扶指导组对发现问题建立清单,明晰责任主体和整改建议,及时跟踪整改落实。各地各单位要对自查发现问题和帮扶指导交办问题建立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措施,开展立行立改或长期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对不整改和整改成效不明显的问题,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坚决杜绝“纸上整改、虚假整改”。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区域、领域和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单位,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整改责任,推动落实建设单位、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坚持分类管理。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整改进度时限和工作措施,逐项推进落实到位,9-11月每月6日前报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台账及阶段性进展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重要问题、重要进展情况随时报送。
联系人:厅环评处 郭浩瀚 027-87167121
省执法局
附件:1.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未备先投”违法问题管理台账
2.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自主验收、排污许可违法问题管理台账
3.环评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管理台账
4. 省级帮扶指导组设置计划
附件1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备先投”违法问题管理台账
序号 | 地市 | 区县 | 建设单位、责任人 | 建设项目名称 | 开工或投产时间 | 问题成因 | 处理意见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1 | A市 | B区/C县 | D | E | |||||
2 | A市 | B区/C县 | F | G | |||||
3 | A市 | B区/C县 | H | I |
附件2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自主验收、排污许可违法问题管理台账
序号 | 地市 | 区县 | 建设单位、责任人员 | 建设项目名称、投产时间 | “三同时”类 | 竣工验收类 | 排污许可类 | ||||||||||||
存在 | 问题 成因 | 处理 意见 | 整改 措施 | 整改 时限 | 存在 | 问题 成因 | 处理 意见 | 整改 措施 | 整改 时限 | 存在 | 问题 成因 | 处理 意见 | 整改 措施 | 整改 时限 | |||||
1 | A市 | B区/C县 | D | E | 1 | XXXXXX | XXXXXX | XXXXXX | 20XX年 X日 | 0 | / | / | / | / | 0 | / | / | / | / |
2 | A市 | B区/C县 | F | G | 1 | XXXXXX | XXXXXX | XXXXXX | 20XX年 X日 | 1 | XXXXXX | XXXXXX | XXXXXX | 20XX年X月 X日 | 1 | XXXXXX | XXXXXX | XXXXXX | 20XX年 X日 |
3 | A市 | B区/C县 | H | I | 0 | / | / | / | / | 0 | / | / | / | / | 0 | / | / | / | / |
备注:
1.地市、区县、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四项内容,在排序、内容上与附表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问题清单”保持完全一致,请勿增加或删减建设单位和项目名称;
2.若存在以上类别问题,在对应类别下的“存在”列填写数字“1”,同时,“处理意见”为必填项;
3.若不存在以上类别问题,在对应类别下的“存在”列填写数字“0”即可。
附件3
环评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管理台账
市州: 填报日期:2023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码 | 注册地 | 具体问题 | 责任人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进展 |
附件4
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帮扶指导组设置计划
一、时间安排
按照每月一轮,多轮实施的模式,于2023年 9月上旬统一启动第1轮次帮扶指导。每个轮次中,省厅帮扶指导组赴相关市州现场帮扶指导不少于3天。具体时间由各组组长确定。
二、人员组成
省厅组成四个帮扶指导组,每组由1名二级巡视员为组长,1名工作专班的处级干部为联络员,执法局、省评估中心和有关处室、第三方技术团队技术骨干为组员,每轮现场帮扶指导市县对象由组长出发前确定。
分组 | 监督检查地区 | 组长 | 联络员 | 组员 |
监督检查一组 | 武汉、黄石、黄冈、天门 | 待定 | 工作专班处级干部 | 每组由执法局、评估中心和有关处室、第三方技术团队各1名技术骨干担任组员 |
监督检查二组 | 襄阳、十堰、随州、仙桃 | 待定 | 工作专班处级干部 | |
监督检查三组 | 宜昌、荆门、恩施、潜江、神农架 | 待定 | 工作专班处级干部 | |
监督检查四组 | 荆州、鄂州、孝感、咸宁 | 待定 | 工作专班处级干部 |
三、职责分工
联络员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及第三方技术机构,执法局组员负责根据组长安排适时衔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评估中心组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完成后3天内向组长提交帮扶指导情况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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