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19〕48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19-429005-26-03-041398)
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
你公司《江汉盐化工关于审批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汉盐化工业园红旗路8号(江汉盐化工业园盐化总厂内),总投资3409.81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建设性质为技改。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脱硝系统:拆除上级低温省煤器+增设一层SCR催化剂。脱硫系统:吸收塔高度由21米抬高到25米,净烟道垂直段加高4米。拆除最下层喷淋层,在入口烟道和最下层喷淋层之间增加高效旋汇耦合器,拆除原两层除雾器,安装管束式除尘除雾装置。将原最下层喷淋层拆除并上移至原第三层喷淋层上方,与原第二层、第三层喷淋层一并改造,更换全部喷嘴。增设2台锅炉脱硫共用的管束式除尘除雾装置冲水系统,包括新增2台浆液循环泵、3台管除器冲洗水泵和3台管除雾化水泵。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与对策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初步设计中对脱硫脱硝工艺进一步细化设计,确保工程运行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31.24t/a、190.17t/a。
(二)强化脱硝系统运行管理,氨逃逸量需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
(三)脱硫脱硝工程实施完毕后,烟尘、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确保东、西、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五)脱硫工艺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制浆,多余部分外排至废水收集系统,经管道输送至废卤池用于回注。
(六)脱硫石膏由脱硫塔配套的卤水排出泵输送至卤厂处置利用。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回收,并更换新催化剂。
三、我局委托一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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