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汉油田宏景化工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量4000吨油田化学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809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15:1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15:15:00 名  称: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汉油田宏景化工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量4000吨油田化学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5-21 15:15

潜环评审函202023

 

    

关于江汉油田宏景化工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量4000吨油田化学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项目代码:2019-429005-26-03-008949

 

江汉油田宏景化工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江汉油田宏景化工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量4000吨油田化学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对《江汉油田宏景化工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量4000吨油田化学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江汉油田宏景化工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量4000吨油田化学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汉盐化工业园红旗路5号,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7.8万元。建设性质为建。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形成2#、3#生产车间、粉碎车间及仓库,租赁江汉油田金五环机械制造潜江有限公司空置仓库储存成品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4000吨油田化学剂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和真空泵废水、办公生活污水及冷却水排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一级A水质标准后,回用厂区内除尘、绿化,不得外排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废气采用弱碱水喷淋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排放标准要求。粉碎车间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车间生产管理等措施减少排放。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消音、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所在区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防护用品、废活性炭、实验室检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返回生产线回收利用。废水处理系统污泥为一般固体废物,配套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生活垃圾、废抹布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各类风险防范及事故管理制度,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我局委托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批文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取得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相关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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