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0〕25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于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华拌和站年产15万m³预拌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19-429005-30-03-011751)
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华拌和站年产15万m3预拌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华拌和站年产15万m3预拌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华拌和站年产15万m3预拌混凝土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采油四路,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租用五七采油四路原沥青搅拌站厂区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搅拌楼、筒仓、洗车场、环保工程和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5万m3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实行“雨污分流”,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产。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还田回用,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治理。强化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输扬尘通过控制厂区车速、洒水降尘,料场扬尘通过采用全封闭式堆场、地面硬化、洒水降尘等措施保证厂区无组织排放粉尘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关要求。筒仓粉尘通过自带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搅拌机采用封闭式搅拌,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排放粉尘浓度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关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高于屋顶排放,确保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消音、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对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混凝土块经砂石分离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原料回用。废机油为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单位定期回收,并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含油抹布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我局授权一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文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相关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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