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0〕36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江汉采油厂2020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江汉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江汉采油厂2020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对《江汉采油厂2020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王场镇、高石碑镇、广华农场、老新镇、浩口镇、周矶管理区等区域内。总投资604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40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改。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钻井65口,总进尺18.31万米(其中勘探工程钻井12口,进尺3.64万米;非常规勘探工程钻井1口,进尺0.87万米;开发工程钻井52口,总进尺13.80万米),新增集输管线包括单井管线5200米,同时进行管线敷设及更换、地面硬化、设备安装、检修及更换等配套建设。此外,本项目对江汉采油厂边远区块高压供电系统进行改造,在管理区建设生活污水废物集成设备配置,站内建设含油污泥贮存设施,井站信息化改造,储气库完善卤水回注配套设备。站场和生活基地等依托现有。按区域递减原油产能规律,项目建成后,通过新增钻井采油规模5.32万吨,实现区域原油开采目标。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钻井废水、地面工程废水、井下作业废水、采油废水、掺水及清洗废水等各类生产废水及站点雨水均不得外排,各类生产废水及站点雨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标准后回注地层。施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就地绿化或肥田。运营期后方基地生活污水进入市政管网排入江汉油田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达标排入东干渠。加强项目现场监管,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建设防渗污泥池、污水池用于临时储存工艺系统排泥、井场落地原油等;设置专门的仓库或储存区用于堆放化学物品,确保项目所在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二)采用油气密闭混输工艺、套管气回收工艺回收烃类气体,同时加强生产管理,减少烃类气体无组织排放,确保井场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浓度标准要求。回收的烃类气体输送至现有站场加热炉作为清洁能源使用。加热炉采用常温集输,燃烧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标准要求。
(三)合理布置高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采油井应远离居民点,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弃钻井泥浆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的收集至泥浆池并定期运送至现有的注污井回注地层,泥浆池处理后固化覆土深埋。钻井岩屑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收集至泥浆池内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固化防渗深埋。落地油和油泥砂经收集后部分运至广华联合站油泥砂处理厂处理,部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汉江沿岸新建井站、管线等设施应安排在安全区内,分洪前须将危险品转移到安全地带。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不排入外环境。强化管线整改、油气集输过程风险防范措施。做好油气集输管道及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须设置自动报警连锁控制系统。针对新建钻井、改造管线逐一进行环境风险识别,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职工培训,建立与当地政府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并定期开展演练。
(七)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应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及对耕地和绿地的破坏,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废弃钻井场地应急及时复垦,恢复农田使用功能。
(八)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我局委托一分局、二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
六、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文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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