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0〕54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19-429005-26-03-041398)
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环保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对《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变更)建设地点位于江汉盐化工业园红旗路8号(江汉盐化工业园盐化总厂内),总投资2997.24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建设性质为技改。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1根80米混凝土烟囱,原址附近新建1根45米高碳钢排气筒(1#),1#排气筒南侧约24米建设1根45米高碳钢排气筒(2#)。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与对策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脱硫脱硝工程实施完毕后,锅炉烟气分别经1# 、2#排气筒排放,确保烟尘、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逃逸量需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选用低噪声设备,确保东、西、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三)脱硫工艺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制浆,多余部分外排至废水收集系统,经管道输送至废卤池用于回注。
(四)脱硫石膏由脱硫塔配套的卤水排出泵输送至卤厂处置利用。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回收,并更换新催化剂。
三、我局委托一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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