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0〕81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于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LNG气化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20-429005-45-03-039089)
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LNG气化站工程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环保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LNG气化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LNG气化站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民仆路与园区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总投资261.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LNG储罐及气化设施,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消防工程、防雷防静电工程和环保工程,不包含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供气量110.55×104Nm³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置BOG系统对蒸发气增压后输入天然气管网,减少LNG气体无组织逸散,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要求,站内非甲烷总体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加气站汽车尾气、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控制车速、加强通风、加强绿化,确保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周边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产生的废弃含油抹布及手套、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储罐区设置符合要求的围堰,设置泄漏监测警报系统、防静电装置、防雷接地装置、防爆电气设备。做好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优化站区总平面布局,确保液化天然气储罐及天然气放散管与明火、散发火花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六)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七)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我局委托二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文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需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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