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5万吨(一期10.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0158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10:2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10:20:00 名  称: 关于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5万吨(一期10.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12-28 10:20

潜环评审函2020134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于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5万吨(一期10.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019-429005-26-03-058266


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5万吨(一期10.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5万吨(一期10.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5万吨(一期10.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汉盐化工业园园区东路1号。总投资15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25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3栋甲类生产车间;2栋甲类仓库,2栋乙类仓库,4个储罐场地,2个停车场等储运工程;1栋动力车间,1栋控制室,1栋变配电所,2栋研发楼等辅助工程;消防水池、消防泵房,供水供电管线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环保工程;1栋办公楼,1栋员工餐厅,门卫室等办公生活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各种电子级化学材料总计10.5万吨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采用“高级氧化+沉淀脱氟+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次沉淀处理工艺”处理,确保COD、BOD5、氨氮、SS、TP、TN满足江汉盐化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氟化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经江汉盐化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至东干渠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高纯硝酸生产线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水、氟化铵、BOE生产线产生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装置处理,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蚀刻液生产线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以上生产线废气中氮氧化物、氨气、氟化物、氯化氢均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有组织排放标准要求。清洗剂、剥离液、TEOS、IPA、丙酮、NMP、PGME、PGMEA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水喷淋吸收+干燥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厂区VOCs参照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中“涉及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的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丙酮参照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中C类物质标准限值要求。储罐呼吸废气通过设置水封装置,丙酮、异丙醇罐车设置回收装置等措施,确保厂区无组织氮氧化物、氨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相关标准要求;车间无组织废气通过厂房、设备密闭,加强有组织收集,加强日常监管等措施,确保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氨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相关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芯、分子筛、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釜残、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包装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落实环境防护距离控制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落实三级防控措施,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泄漏自动报警和连锁系统及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与周边企业、工业园区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八)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我局委托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满足长江大保护相关文件规定并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01218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