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1〕12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于东方久乐汽车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潜江
分公司年产600万件(套)汽车电子控制系统
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20-429005-36-03-018902)
东方久乐汽车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你公司《东方久乐汽车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年产600万件(套)汽车电子控制系统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东方久乐汽车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年产600万件(套)汽车电子控制系统零部件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运粮湖管理区运粮路9号。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3万。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栋3F生产厂房,3栋1F生产厂房,1栋3F办公生活楼,配套建设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年产600万件(套)汽车电子控制系统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金属原料外购,不得建设含电泳、电镀等涉重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生产装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与对策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确保COD、氨氮、动植物油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中三级标准和运粮湖管理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值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运粮湖管理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达标排放至总干渠。
(二)加强废气治理。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通过焊烟净化装置处理与涂覆废气一起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厂区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厂内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经专用烟道引至高于屋顶排放口排放,确保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车间安装隔声玻璃,并采取有效消音、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废包装材料由物资部门回收,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不合格产品、收集烟尘、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三、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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