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1〕34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于潜江市中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大众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20-429005-52-03-026401)
潜江市中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中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大众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中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大众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中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大众4S店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58号,总投资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2栋1层建筑,包括销售大厅、配件仓库、办公区、维修车间、员工食堂、洗车区、喷漆烤漆房、仓库、门卫室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销售车辆200台,年维修、保养车辆5000台(包含喷漆车辆350台,洗车2500台)。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与对策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实行“雨污分流”。地面清洗废水、洗车废水、食堂废水分别经隔油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确保综合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潜江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达标排入城南河。
(二)加强废气治理。喷烤漆废气经活性炭吸附+纤维棉过滤+UV光解处理,经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相关要求,漆雾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维修车间内主要焊接工位设置焊接烟气净化机,打磨车间加强通风换气,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消音、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4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置处理。废机油、废刹车油、废油泥、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漆桶等属于危险废物,需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台账,并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贮存场所;废汽车零部件、废旧轮胎、废包装材料分类集中收集后外售物资部门。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废弃劳保用品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避免影响周围环境。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文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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