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1〕39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关于潜江青桥化工有限公司1000t/a1-氨基蒽醌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3-429005-04-02-845866)
潜江青桥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潜江青桥化工有限公司1000t/a1-氨基蒽醌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对《潜江青桥化工有限公司1000t/a1-氨基蒽醌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潜江青桥化工有限公司1000t/a1-氨基蒽醌技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9号,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改。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1000吨/年1-氨基蒽醌项目进行改造,在硝化反应后增加打浆、静置沉降、抽废酸过程,回收废酸用于污水处理站调节pH,硝化母液回收至三效蒸发器蒸发结晶,生成副产品盐,将还原母液用于溶解硫化钠,循环使用。项目建成后,不增加原项目产能,1-氨基蒽醌产能仍为1000t/年,并副产350吨无机盐。氮氧化物需进行排污权交易,指标为0.68t/年。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各项环保措施,并纳入本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对现有工程整改措施如下:
1、完善罐区及生产区初期雨水收集系统;
2、完善罐区及生产区事故水收集系统,将事故池扩建至1300m³;
3、强化罐区防渗措施,敷设防渗层;
4、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回收罐区大呼吸,减少VOCs排放;
5、规范设置废水、废气排污口;
6、规范危废仓库管理。
(二)严格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硝化母液经三效蒸发处理后冷凝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洗涤废水、尾气吸收塔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办公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厂区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COD、氨氮、SS、无机盐等满足《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达标排放至汉南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硝化反应废气经二级碱液吸收塔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中和蒸馏尾气经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254-2020)中其他行业相关标准;硝基蒽醌干燥尾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回收尾气DMF经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254-2020)中其他行业相关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消音、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所在区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要求。
(五)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产生的蒸馏残渣、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各类风险防范及事故管理制度,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文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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