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2〕16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江汉采油厂潜江地区产能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5-000000-60-01-16437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江汉采油厂: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江汉采油厂潜江地区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江汉采油厂潜江地区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江汉采油厂潜江地区产能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王场镇、广华办事处、积玉口镇、周矶管理区、老新镇、熊口管理区等区域内。总投资413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75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改。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钻井58口(包括油井56口,注水井2口),新建45座井场,依托5座老井场;新建集油管线19700m,注水管线870m;新建100kw井口加热炉1具,20kw井口电加热器4具;另配套实施侧钻油井11口,单井增注4口,转注井17口,配套新建注水管线3300m;并对王一站、王二站注水泵进行更新,对王场联合站、广华联合站、钟市联合站、浩口联合站、黄二站的加热炉进行改造;并建设相应的供配电、消防、通信、自控、及道路等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最大年产油量6.31万t/a(第2年),最大年产液量35.65万t/a(第2年)。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含油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钻井废水、施工作业废液、管道试压废水、井下作业废水集中收集运送至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以上废水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标准后经现有注水站回注地层。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就地肥田。
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落实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二)采用密闭混输工艺、套管气回收工艺回收烃类气体,同时加强生产管理,减少烃类气体无组织排放,确保井场、站点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要求。回收的烃类气体输送至加热炉作为清洁能源使用。井场加热炉烟气通过8米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废弃钻井泥浆和钻井岩屑委托有关固体废物治理单位资源化利用。含油污泥井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含油污泥暂存池,并及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润滑油、废机油收集后经过沉降分离,采用管道泵及时回收油品,输入原油生产系统用于原油掺稀,提升输油稳定性。实验室废液集中回收进污水池、污油池,通过中和方式调节PH至中性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生产地层。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依托的现有含油污泥暂存池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不排入外环境。强化油气集输过程风险防范措施。做好油气集输管道及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须设置自动报警连锁控制系统。针对新建钻井、管线逐一进行环境风险识别,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职工培训,建立与当地政府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并定期开展演练。
(六)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应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及对耕地和绿地的破坏,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废弃钻井井场应及时复垦,恢复农田使用功能。
(七)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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