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2〕70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江汉盐化工10万吨/年电解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2-129005-04-02-206379)
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出具江汉盐化工10万吨/年电解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江汉盐化工10万吨/年电解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江汉盐化工10万吨/年电解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王场镇红旗路8号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项目总投资10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0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离子膜电解槽进行更新技术改造,主要将当前高能耗落后淘汰的单极槽、强制循环槽进行淘汰、技改,改造为先进的零极距离子膜电解槽工艺,降低单位能耗,提高产出。将原有一次盐水精制装置拆除,新建一套一次盐水精制装置(不含化盐),配套32%烧碱装置产能20万吨/年(折100%NaOH)。配套20万吨/年烧碱装置详细建设内容为:原有电解I(3.3万t/a)、电解II(2万t/a)、电解(2万t/a)装置淘汰拆除,改建为产能10万t/a的离子膜烧碱装置,副产氯气9万吨/年,副产氢气0.25万吨/年、硫酸(75%)0.235万t/a;电解IV(8.6万t/a)、电解V(4.3万t/a)装置合计产能调整为10万t/a,改建完成后全厂氯碱装置产能为32%烧碱20万t/a(折100%NaOH)。同时配套建设二次盐水精制、氯气处理、氢气处理及废气处理装置,规模按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装置(以100%NaOH计)配套。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在项目总产能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设置回用水处理系统对循环水场、脱盐水站、冷冻水站等装置排水进行处理后回用,离子树脂再生废水、氢气处理废水、设备地面清洗废水、回用处理系统排水等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汉江,确保COD、氨氮、BOD5满足《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中“重点保护水域”排放限值要求,SS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磷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直接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车间装置区无组织排放的氯气、氯化氢须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烧碱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正常工况废气(开停车/事故)采用二级碱液循环吸收后由一根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烧碱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废离子树脂、废离子膜、废矿物油、废弃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盐泥采用盐泥池收集后回注采卤,不外排,并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依托现有工程的事故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池,落实三级防控措施,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储罐及管道阀门的管理和定期维护。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预案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根据最新建设内容,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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