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2〕73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智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医疗系统
能源管理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4-429005-04-05-518566)
潜江市智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潜江市智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医疗系统能源管理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智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医疗系统能源管理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医疗系统能源管理项目(变更)主要建设内容为:于潜江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和潜江市中心医院(新院区)分别新建一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于潜江市中心医院(旧院区)、潜江市妇幼保健医院、潜江市中医院进行节能改造。本项目各能源站位于相应医院内,不新增用地,项目总投资约31519.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项目建成后为各医院供电、供热、供冷。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及循环水系统排水经潜江市人民医院(新院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和潜江市中心医院(新院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 的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潜江市人民医院(新院区)、潜江市中心医院(新院区)燃气内燃机、燃气型直燃机及单热型直燃机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SCR脱硝处理后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分别经烟囱井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潜江市中心医院(旧院区)、潜江市妇幼保健院、潜江市中医院燃气型直燃机及单热型直燃机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SCR脱硝处理后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分别经烟囱井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5排放。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各医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废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于各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废过滤材料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并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五、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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