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 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系列产品(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072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24日 15:2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4日 15:20:00 名  称: 关于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 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系列产品(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8-24 15:2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2〕75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

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系列产品(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3-429005-04-05-366043)

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系列产品(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系列产品(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系列产品(一期)建设地点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约160891.62m2,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甲类车间四栋(其中甲类车间三设置甲基牛磺酸钠、羟乙基哌嗪乙磺酸、吗啉乙磺酸生产线,甲类车间四设置椰油基甲基牛磺酸钠生产线,另两栋为二期预留),丙类车间三栋(丙类车间一为二期预留,丙类车间二设置椰油基羟乙基磺酸钠生产线,丙类车间三设置羟乙基磺酸生产线)等主体工程;质检楼、综合楼、中控室等辅助工程;动力中心、导热油炉间、给排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等公用工程;成品仓库、丙类仓库、高架仓库、甲类仓库1、2、丁类仓库及5处储罐区(含二期预留)等储运工程;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危废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椰油基甲基牛磺酸钠:5000t/a;椰油基羟乙基磺酸钠;6000t/a;N-甲基牛磺酸钠:10000t/a;4-羟乙基哌嗪乙磺酸:1500t/a;2-吗啉乙磺酸:500t/a;羟乙基磺酸:1000t/a。

项目开始建设前,需完成所在地块土地征收与置换手续,妥善处置项目涉及的相关拆迁安置事宜。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项目生活废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外排,经厂区污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工艺废水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经芬顿预处理后,与其他易降解废水一起经调节、深度水解酸化、预酸化、TIC厌氧反应器、水解酸化、A/O、二沉池、混凝沉淀处理后由自建排污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实验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及潜江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较严值,通过园区管网进入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汉南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管道引到厂房外15m高的排放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制要求。工艺废气(椰油基羟乙基磺酸钠生产废气中的TVOC采取二级水吸收塔+一级碱液吸收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2排放;羟乙基磺酸生产废气中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TVOC、HCl采取二级水吸收塔+一级碱液吸收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3排放;甲基牛磺酸钠生产废气中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TVOC采取二级水吸收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4排放;羟乙基哌嗪乙磺酸、吗啉乙磺酸生产废气中的TVOC采取二级水吸收塔+一级碱液吸收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5排放;椰油基甲基牛磺酸钠生产废气中的TVOC采取二级水吸收塔+一级碱液吸收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6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TVOC(参照NMHC执行)、甲胺、氯化氢、硫酸雾,其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Z31/1025-2016)标准限制要求。储罐区和污水处理站废气中的TVOC、甲胺、氨、硫化氢采用二级水喷淋+一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7排放,TVOC(参照NMHC执行)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氨、硫化氢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甲胺排放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Z31/1025-2016)标准要求。危废库废气中的TVOC采用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8排放,TVOC(参照NMHC执行)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其他未被收集部分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Z31/1025-2016)标准限制。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西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工艺除杂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实验室及质检废物、检修废油、废导热油、废液、污水处理物化污泥、污水处理生化污泥等危险废物于危废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一般固体废物中的除尘器收尘返回工艺利用。制水废物、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后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先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六、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