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2〕89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绿亿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锅炉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5-429005-04-02-374210)
湖北绿亿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绿亿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绿亿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湖北绿亿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运粮湖管理区工业路6号。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现有2#锅炉房内锅炉,新增1台12t/h生物质蒸汽锅炉、1台6t/h生物质蒸汽锅炉(备用)及配套环保设施;另新建1#锅炉房,内设1台4t/h天然气导热油炉、1台2t/h天然气导热油炉(备用)、1台3t/h天然气蒸汽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蒸汽13680吨。
本批复仅针对锅炉建设内容,不包含小龙虾加工建设内容。如产能有变化或污染物增加,应按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锅炉直排水及反冲洗废水属清下水,回用至锅炉废气除尘工序补水,不外排;水膜除尘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至除尘工序,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治理。生物质蒸汽锅炉烟气经除尘装置(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后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相关标准要求,由40米高烟囱排放;天然气蒸汽锅炉烟气、天然气导热油炉烟气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相关标准要求,由8米高烟囱排放。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他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废树脂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池沉渣、收集粉尘、锅炉灰渣收集后作农肥。
三、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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