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2〕90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方宇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
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8-429005-04-05-486114)
潜江市方宇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年产10万平方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方宇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方宇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中空玻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秋月路2号,占地面积378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湖北万腾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建设1条中空玻璃生产线,配套建设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万平方中空玻璃(中空玻璃4万平方/a、钢化玻璃6万平方/a)。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循环水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二)加强废气治理。强化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涂胶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磨边粉尘,项目使用湿法加工,粉尘进入生产废水中,使用循环水池进行处理,车间安装机械通风换气装置,并定期清扫车间地面,切割烟尘车间安装机械通风换气装置,加强通风,外排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加强噪声治理。主要噪声源强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玻璃边角料、铝条边角料、玻璃粉末、沉降粉尘及自爆碎玻璃交由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废包装胶桶、废活性炭和废机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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