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华耐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电子级乙烯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及5000吨芯片用甲氧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701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15:4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15:45:00 名  称: 关于湖北华耐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电子级乙烯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及5000吨芯片用甲氧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

发布日期:2022-10-12 15:4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2〕95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华耐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13000吨电子级乙烯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及5000吨芯片用甲氧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112-429005-04-01-117251)

湖北华耐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湖北华耐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电子级乙烯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及5000吨芯片用甲氧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华耐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电子级乙烯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及5000吨芯片用甲氧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湖北华耐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电子级乙烯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及5000吨芯片用甲氧基系列有机硅新材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园区一路6号。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1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乙炔车间、171车间、三甲车间、乙烯基环体、560、甲基二乙氧基硅烷车间、四甲车间、预留车间等主体工程;循环水池、公用工程站等公用工程;甲类仓库、乙类仓库等储运工程;综合楼、中央控制室、办公楼等辅助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10000t/a,乙烯基环体2000t/a,甲基二乙氧基硅烷1000t/a,3-(2,3-环氧丙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2000t/a,正硅酸乙酯3000t/a。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项目碱液喷淋废水及喷淋废水经调节池、芬顿氧化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车间拖洗废水进入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后,最终进入二沉池处理达标后与循环水系统排水进入总排口,总排口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盐化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及《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表1中公共污水厂重点保护水域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宣王渠最终排入东干渠。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三甲氧基氢硅烷生产产生的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固定式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经二级冷凝+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确保VOCs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不凝气经过循环水冷却+深冷处理,确保甲醇及VOCs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正硅酸甲酯和正硅酸乙酯生产产生的精馏废气经二级冷凝+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确保甲醇、VOCs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171)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精馏废气经二级冷凝+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确保VOCs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3-(2,3-环氧丙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KH560)、乙烯基环体、甲基二乙氧基硅烷生产产生的精馏废气经二级冷凝+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确保甲醇、VOCs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乙烯基环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吸收尾气以及甲基二乙氧基硅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吸收尾气经碱洗塔碱洗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确保氯化氢、VOCs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天然气导热油炉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标准限值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乙炔车间电石制乙炔生产装置排渣过程产生损失气体于乙炔车间无组织排放。罐装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无组织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罐区储罐氯化氢废气经氮封+两级碱液吸收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甲醇和VOCs经氮封+两级冷凝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甲醇、VOCs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磷化氢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值要求;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VOCs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周边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各种精馏釜底、废活性炭、硅渣、污泥、化验室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及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一般固体废物中的电石渣、废氯化钙、化验室一般固体废物等收集后交由当地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硅粉回收利用,并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清渣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先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有居民区,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项目厂界外100m范围内居民点搬迁,后期不得规划建设居民点、文教单位等环境敏感点。

四、请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正常,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六、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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