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3〕10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巨江实业有限公司新建12t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211-429005-04-01-807798)
湖北巨江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湖北巨江实业有限公司新建12t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巨江实业有限公司新建12t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湖北巨江实业有限公司新建12t生物质锅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杨市工业园刘杨路18号,占地面积200700.94平方米。总投资2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建设性质为扩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一台12t/h生物质锅炉,以及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用于公司纤维板加工过程中供热。
本批复仅针对锅炉建设内容,不包含纤维板加工建设内容。如产能有变化或污染物增加,应按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锅炉排水及反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大道《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接入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城南河。
(二)加强废气治理。生物质锅炉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综合利用,尾气通过管道接入干燥车间,干燥车间设置一段密闭干燥管道,干燥管道内部设置旋风分离器出料口,尾气直接接触产品,干燥后的产品经旋风分离器落入下方出料口,尾气经末端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NOX、SO2满足《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2中限定值2要求后由50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强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树脂交由厂家回收;锅炉灰渣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吨袋交由物质部门回收。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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