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3〕34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新型化工高端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3-429005-04-01-666366)
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出具新型化工高端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新型化工高端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新型化工高端材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总投资1331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6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177279m2。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25万吨/年轻烃制丙烷装置(设计操作弹性60%~111.16%)、8万吨/年异丁烷正构装置(设计操作弹性60%~110%)、13万吨/年顺酐装置各一套(设计操作弹性60%~110%),配套建设公用工程以及环保配套等辅助设施。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初期雨水由初期雨水池收集,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与循环水场排水、凝结水站排水由本项目厂区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间接排放”限值以及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生产废水经生产废水提升站送至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现有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间接排放”限值以及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上述废水进入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排放至汉南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轻烃制丙烷装置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尾气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后,由一根不低于20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工艺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顺酐装置TO焚烧炉排气筒尾气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后,由一根不低于50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要求。加强厂区生产管理,加强管道、设备维护,确保厂界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a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污油、重油、浓缩液送TO炉焚烧处置;废改质催化剂、废瓷球、废加氢催化剂、废干燥剂、废氢气干燥剂、废丁烷干燥剂、废正构化催化剂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做好储罐及管道阀门的管理和定期维护。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落实有效容积不低于8500m3的应急事故水池建设,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预案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本项目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根据相关文件总量指标削减替代要求进行核定,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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