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巨芯潜江年产19.6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2603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16:04:3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16:04:38 名  称: 关于中巨芯潜江年产19.6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7-02 16:04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43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中巨芯潜江年产19.6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5-429005-04-05-607103)

中巨芯(湖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巨芯潜江年产19.6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中巨芯潜江年产19.6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中巨芯潜江年产19.6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位于潜江市王场镇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3号。项目总投资13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2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200605.11m2,总产能为年产超纯电子化学品19.6万吨,分两期建设。

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超纯电子化学品5.25万吨/年,其中包括电子级硫酸4万吨/年和电子级氨水1.25万吨/年,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栋生产厂房、1栋净化车间、1座装车站,以及配套的储运、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二期工程建设规模为超纯电子化学品14.35万吨/年,其中包括电子级硫酸4万吨/年、电子级氨水1.25万吨/年、电子级氢氟酸3万吨/年、电子级硝酸3万吨/年、电子级双氧水2万吨/年、电子级异丙醇1万吨/年以及电子级混酸1000吨/年。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厂房4栋及配套的储运、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同生产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排水、初期雨水、一期工程纯水制备废水由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二期工程纯水制备废水经污水管网收集后接入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站安装在线电导率检测,加强盐度的在线控制,并设置300m3事故应急池1座,强化事故废水拦截措施。含盐废水、含氟废水及厂区其他废水需达到江汉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协议标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管网,进入江汉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达标排入东干渠。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电子级硫酸生产线废气、液体SO3储罐呼吸废气经二级碱液洗涤装置处理后由3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确保硫酸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要求。电子级氨水生产线废气经二级水吸收+二级酸吸收装置处理后由30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确保氨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确保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电子级氢氟酸生产线废气经二级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由30m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确保氟化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要求。电子级硝酸生产线废气、硝酸储罐呼吸废气经一级硝酸吸收+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由30m高的DA005排气筒排放,确保氮氧化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要求。电子级异丙醇生产线废气、异丙醇储罐呼吸废气经冷凝+二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30m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电子级混酸生产线废气经二级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由30m高的DA007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氟化物、NOx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电子级氢氟酸、电子级硝酸分装废气经二级碱液吸收装置处理、电子级异丙醇分装废气经二级水吸收处理、电子级混酸分装废气经一级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由30高DA008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氟化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危废间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的DA009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氟化物、硫酸雾确保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确保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确保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和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废过滤介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含氟污泥、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及含油锯末、废吸酸棉、危险原料废包装等危险废物于危废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一般固体废物中的纯水制备废过滤介质由厂家回收,普通原料废包装外售综合利用;污泥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硫酸铵废液在鉴定之前,按照危废管理,委托相应的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该项目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5.688吨/年、0.569吨/年、0.879吨/年、2.09吨/年、2.748吨/年以内,其中一期工程COD、氨氮、SO2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2.683吨/年、0.268吨/年、1.045吨/年,二期工程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3.005吨/年、0.301吨/年、0.879吨/年、1.045吨/年、2.748吨/年以内。

四、该项目2#湿化学品厂房、装卸区、危废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m,净化车间、污水处理站、分装车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年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7月2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